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一、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
  
  二、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主要分为两类: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三、犯罪预备能否立案?
  
  犯罪预备可能会立案,最终是否立案要看什么犯罪,有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不处刑罚的,有的行为构成了严重后果,即便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预备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各方面: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交通肇事逃逸定什么罪,怎么进行处罚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现象非常普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现象也日益严重。为此,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


·能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是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也是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在中国,对罪刑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才会判处死刑。当然,在一些情况下也能对......


·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法律规定?在日常交易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合同不被违反,避免合同一方的违约,从而出现了履约保证金。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相......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1]。刑法分则规定有单位犯罪的罪名多达......


·未交社保的员工辞退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未交社保的员工辞退赔偿标准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合同到期怎么办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合同到期怎么办劳动仲裁是对合同存续期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合同是否到期没有关系的。仲裁期间合同到期,不影响案件审理,如果合......


·关于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为了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开展企业改制,帮助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改制过程中,企业会......


·应当跟谁签购房合同
      应当跟谁签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但是,目前有一些开发商常常委托一些中介代理公司负责其销售活动,中介代理公司不能......


·2023年河北省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我国的土地虽然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一般是不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但是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一般都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国家行......


·单方司法鉴定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在当今社会中,引起矛盾是很常见的事情,然而总会存在一些伤亡,为此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才能够得到确切的证据。那么针对于被打伤单方司法鉴定应该注意哪......


·贷款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
      贷款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若是借贷者自己偿还了债务此时贷款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