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二房东转租后原房东有权收回吗?

二房东转租后原房东有权收回吗?没有经过原房东的同意,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租客未经房东同意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吗法律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可以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请求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即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有六个月的期限来行使解除权或者请求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在这六个月内未行使的,应认定转租合同有效。三、转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内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合同指的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合同,而不是转租合同。出租人知道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可以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的,如果出租人知道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则转租合同即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合上面所说的,转租就是承租人在租凭了房子之后而又转给第三人,这种行为只要没有慎得原房东的同意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作为房东是有权利收回自己的房产,人而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转租要有法律的依据才可以依法的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处理怎么办?
      一、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处理怎么办?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的问题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的问题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相关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怎么办?
      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怎么办?在拟定合同时,合同双方往往都会约定违约责任以保证双方的诚信。但是,有的违约责任条款在一开始拟定时就存在不平等的现象......


·刑事申诉的条件都有哪些
      进行刑事申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当然也是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不过,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才有权提起刑事申诉。同时,还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域名注册人能否有阻止他人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如果有人申请注册与你所注册有的域名相同的商标,你能否阻止该商标的注册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公平责任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
      公平责任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公平责任《民法典》规定是怎样的?是指在当事人......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范围是什么?
      说到劳动关系,相信您都会想到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它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规定着明确的认定范围,还有认定方法。只有明......


·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新版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新版是什么?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


·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在生活中,经常有被扶养人向责任人索取高额生活费,甚至责任人的生活本身已经很窘迫,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有上限吗?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


·一、已领的失业金怎么退还?
      一、已领的失业金怎么退还?已领的失业金可以到职业部门办理退还手续,新单位办理社保时,公民的失业金就会停止支付,可以依法要求社保在重新参保之前一......


·欠债不还法院怎么执行
      采取强制执行。执行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