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交通事故人伤法院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人伤法院流程是什么(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三)开庭审理: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发生交通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因为这个是哟诉讼时效的,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虽然说依旧是可以进行起诉的,但是当事人会丧失胜诉权。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会驳回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被刑拘无罪释放后留案底吗?
      被刑拘无罪释放后留案底吗?仅是刑事拘留,没有判处刑罚的,不算有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


·眼眶内壁中断在新刑法算轻伤么,鉴定标准是什么?
      眼眶内壁的骨质较薄,在受到暴力冲击时,容易发生骨折,在刑法诉讼中也常常见到此类案例。那么眼眶内壁中断在新刑法算轻伤么?今天,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


·一、交通事故中误工费保险公司出吗?
      一、交通事故中误工费保险公司出吗?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误工费,但如果违法驾驶的,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没有写清房产证号的遗嘱是否有效
      没有写清房产证号的遗嘱是否有效一、没有写清房产证号的遗嘱是否有效?没有写清房产证号的遗嘱一般也是有效的,只要有房产证就行,自书遗嘱生效的条......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竞合吗?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竞合吗?一、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竞合吗?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一般是不存在竞合的。想象竞合是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设计
          1、分类管理与分级管理并行        (1)、分类管理:可以借鉴政府部门文件的分类......


·九级伤残能办残疾证吗
      九级伤残能办残疾证吗?可以,凡是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残联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


·发生连环撞车怎么划分责任
      连环撞车怎么划分责任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办理遗嘱公证需带哪些材料
      遗嘱公证需带哪些材料1、身份证和户口本对公民来说非常重要,无论到哪里办理什么事情,都是最基本的需要出具的资料,证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已经出......


·一、当月只上了几天班社保公司部分哪个承担?
      一、当月只上了几天班社保公司部分哪个承担?当月只上了几天班社保公司部分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关系还在不交社保公司会有什么法律后果?1、劳动者......


·不适宜羁押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适宜羁押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