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都?

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都有哪些规定《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二、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婚姻当事人双方在办理时,应积极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要求这类案件的过错方赔偿自身的合法损失。在分配这类婚姻财产时,应照顾这类案件受害一方的权益,多分配这类婚姻财产,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上海盗窃罪入罪标准是什么?
      一、上海盗窃罪入罪标准是什么?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一)初犯;(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


·什么是并购重组,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什么是并购重组,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一、重组并购重组并购,是指企业基于经营战略考虑对企业股权、资产、负债进行的收购、出售、分立、合并、置......


·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
      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呼。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


·取保候审时间规定是多久
      取保候审虽然也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但这种措施其实对于嫌疑人、被告人来讲是很有利的,一旦可以获得取保候审,那么就可以暂时不被关押在看守......


·在我国招聘股票期权什么意思
      在我国招聘股票期权什么意思股票期权交易现在是在金融市场当中比较热门的一种交易模式,所以在股票期权交易这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轻微交通事故协商解决是否可以
      相信您都知道对于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由于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因此是不允许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的,必须由公安交警部门作出处理。那要是轻微交通事......


·驰名商标申请材料有哪些?
      驰名商标申请材料有哪些?一、驰名商标申请所需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一、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


·怎么才能将孩子抚养权变更过来
      怎么才能将孩子抚养权变更过来(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


·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申请辞职,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公司必须开具解除劳动......


·续订劳动合同考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续订劳动合同考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安排对劳动者的考核。劳动合同快要到期了,办理续签劳动合同:1、通常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单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