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什么是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未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那么您知道什么是子女抚养费吗?承担方式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一一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
  二、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情况
  
  1、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理由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 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3、抚养费支付形式的变通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很多时候,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就处于矛盾激烈期,并选择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以离婚为条件等拒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补偿。究竟什么是子女抚养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而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通常是由离婚夫妻协商确定的,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则就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当然,抚养费数额日后也是可以变更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看登记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看登记效力包括哪些方面?物权法是我国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是指导居民处理物权纠纷的主要法律。自颁布以来,最高法结合新形势出台了......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赋予了公司一个法人地位,将公司也看作一个何人相同额主体,享有一些人的......


·判精神疾病缓刑处理可以吗?
      判精神疾病缓刑处理可以吗?是可以的;但对于精神病人判缓刑也需要视情节而定,缓刑的适用条件有: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


·商标转让授权书有什么条款
      商标转让授权书有什么条款一、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


·经济补偿多包括加班工资吗?
      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吗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内。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组织非法集资法律管吗?
      非法集资是指不具备相关集资资质的人员进行集资的一种行为。我们知道,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多数会将集资款用于挥霍,使集资参与者遭受巨大损失,甚至使有......


·域名交易流程具体包括哪些?
      域名交易流程具体包括哪些?域名交易分成三种交易方式:域名经济服务,域名中介服务和淘域名自助交易,当一个域名给他人留下的第一印象,并且当他人......


·合同诈骗属于刑事还是民事案件?
      合同诈骗既属于刑事又属于民事案件,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


·中止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中止审理的条件有哪些关于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其实也就是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针对不同的诉讼,能够中止案件审理的条件不同,接......


·死亡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死亡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一、死亡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是可以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


·哪些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依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