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部分公司股东因投资等原因抽逃出资,认为只要事后重新在补足就没有事了,然而很多时候,都是“有出无进”,往往等到被发现时,才会想到重新补足出资。但是抽逃出资,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情况严重的,甚至涉嫌抽逃出资罪,不是简单将出资重新补足就没事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怎么避免个人间债务纠纷的发生
      怎么避免个人间债务纠纷的发生一、怎么避免个人间债务纠纷的发生1、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


·贷款未还清的房屋能否转让
      现在大部分人都是贷款买房子的,对有一些来说,还房贷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可是在贷款还清之前,想要转让房子的话该怎么办?也就是说,贷款未还清的......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往往都会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交通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往往都会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了解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标准对您后期的维权是十分重要的。今天,您就和我......


·南京律师提供收购烂尾楼项目法律服务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既有成功开发的案例,也有许多因为资金、规划、体制等种种原因无法建设的烂尾楼,而随着全国房地产开发热的兴起,烂......


·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一、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三者的区别是什么?(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


·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公司拆迁不让员工去新的地点上班,则属于单方解......


·假释的程序
      假释的程序,是指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法定程序是: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担保人分为几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哪些
      担保人分为几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哪些?我们在进行一些商业或者其他的合作交易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都会签上一些交易合同或者承诺保证书等等,为了增......


·武汉房产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房产纠纷是伴随房产交易而来,武汉由于近年来发展迅速,更多居民面临着更多的房产交易活动,当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房产纠纷。那么针对武汉房产纠纷的处......


·一、代通知金是否要支付吗?
      一、代通知金是否要支付吗1.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