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规定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规定是怎样的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数罪并罚的刑事知识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以及折衷原则。数罪并罚时,以最重的罪为基础,然后考虑其他罪责的刑罚情况,对犯人进行刑罚。在数罪并罚中除了限制加重外还有其他原则,比如吸收原则、合并原则以及折衷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情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是犯一种最,有的会是两种,有的会是三种,甚至会更多。但是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都要根据案情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犯罪越多,那么承担的刑事处罚也就越严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离婚男方要买房子怎么分?
      在离婚案件中,引发男女双方争议的往往是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房产的分割,最容易产生纠纷。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的房子,应该算夫妻......


·离婚非法转移财产会少分财产吗
      离婚非法转移财产会少分财产吗?离婚非法转移财产一般会少分财产。《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南昌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是多久?
      南昌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是多久?一、南昌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是多久?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


·行贿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行贿罪构成条件有哪些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


·离婚时新婚姻法关于安置房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离婚时《民法典》关于安置房是怎么规定的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


·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包括:双方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工作奖金、在生产经营中所获取的收益、著作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性收益、一般继......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一次起诉离婚后多久可以二次起诉
      在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但最终也是有可能不准许夫妻离婚的,此时可能之前的原告又想要进行第二次起诉,对此我国法律......


·孕妇加班违反劳动法吗?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你知道多少?
      很多夫妻在结婚想要怀孕的时候都会担心孕妇怀孕以后无法经常加班或者上晚班,也会担心孕妇在怀孕以后不能再胜任之前的工作,担心自己会被借此“发配”......


·关于法人我国民法总则分类是怎样的
      关于法人我国民法总则分类是怎样的?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说的,通常我们所认为的法人是公司等组织,但事实上,法人所包含的范围无不止如此。法人与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