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离婚一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么?

离婚一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么?不一定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并没有强制,婚姻生活中的离婚冷静期是在议案、搜集建议的环节,并沒有法律,因而它是沒有强制的,将来离婚冷静期是不是会执行也必须依据具体情况来剖析。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离婚诉讼的程序是什么?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离婚是否需要冷静期在法律上还没有强制规定,但在到司法机关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时,是可以适用于冷静期的,双方可以根据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协议离婚的具体要求,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是什么?对于工程质量我国有着严格的管理条例,来保证任何工程能够百分之百合格,再投入使用后能够正常运营不出任何事故......


·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相关知识有哪些
      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相关知识有哪些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


·如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大多数都是在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的。但是司法鉴定涉及了多种材料的审核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鉴......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


·农民工欠薪申请程序有哪些?
      农民工欠薪申请程序有哪些?1、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


·一、酒精度180属于醉驾吗?
      一、酒精度180属于醉驾吗?酒精含量达到180,可以判处拘役、缓刑。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


·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因为征地补偿而引发的纠纷当中有一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主要是发生在农村的比较多一些,那就是外嫁女在争取政府的安置补助费的时候,一般嫁出去的女子......


·实习期可以辞职吗 约定实习期应注意什么
      实习期可以辞职吗约定实习期应注意什么当今社会,您都鼓励在校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寒暑假去一些公司实习,以此来锻炼自己的能力。但是有的大学......


·现如今,外出租房的人是越来越多了,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相对的多
      现如今,外出租房的人是越来越多了,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相对的多起来。对于当事人来讲,进行房屋租赁最好是不好发生纠纷,这样也能减少自己的麻烦,因......


·一、交通事故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谁承担?
      一、交通事故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谁承担?对于鉴定费用及诉讼费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因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法律繁多,难免导致审理结果出现差异,在实务中通......


·涉黑案件的移送管辖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涉黑案件的移送管辖的规定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