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故意伤害致死罪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死罪怎么判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不过至于量刑还得由法官依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其中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因一些过激的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情况,一般不会被判以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二、被人故意伤害后如何要求赔偿可以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如果刑事立案的话你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如果不认罪法院会怎么办?
      嫌疑人在触犯国家法律之后,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法院会根据相关调查结果和开庭审理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但是,有很多犯罪嫌疑人总是抱有幻想,认为......


·关于回迁房的买卖,其实我国是有专门的规定
      关于回迁房的买卖,其实我国是有专门的规定,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此时也不允许回迁房上市交易。那回迁房都可以买卖了,所有人是否可以将回迁房办......


·法定监护人证明模板
      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责任能力之人都是需要监护人的照料的。那么什么人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如何证明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呢?这就需要出具是法定监护人的证明......


·离婚协议书去哪里打印?
      离婚协议书去哪里打印?一、离婚协议书去哪里打?离婚协议书可以自己打,也可以民政部门领取格式文本后填写打,民政局可提供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但......


·商标权转让时间是多久,商标权转让要多久
      商标权转让时间是多久,商标权转让要多久进行商标权的转让其实就是将商标权人享有的一些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占有权等转让给他人,进......


·欠钱不还店正在转让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店正在转让怎么办?
      欠钱不还店正在转让怎么办一、欠钱不还店正在转让怎么办?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起诉的流程是: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


·员工做错事罚款合法吗
      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犯错,俗话说得好“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那么在工作中工作人员犯错后会有什么惩罚呢?员工做错事罚款合法吗在现实生活工作里,企业......


·故意伤害六十岁老人会判多久
      故意伤害六十岁老人会判多久一、故意伤害六十岁老人会判多久1、伤情轻微不构成轻伤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违法治安管理法规,公安机关可酌情予......


·偷税漏税一千万怎么处罚
      偷税漏税一千万怎么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机动车扣分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扣分标准是什么?一、机动车扣分标准是什么?扣1分:1、非携带行驶证、驾驶证;2、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3、驾驶未按......


·上海公房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上海公房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上海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前沿,公房的改革上海也走在了前列,公房经过职工购买之后达到一定的年限就变成了职工的个人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