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离婚起诉一般多长时间开庭

离婚起诉一般多长时间开庭?离婚起诉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三、起诉离婚的诉讼状的基本内容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开庭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有民事纠纷开庭的时间都一定要注意法院的通知,而且,原被告双方在到了开庭时间以后,本人没有任何正当借口的情况下不能不出庭,原告不出庭的,法院会按照撤诉来处理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监视居住到期能否延长?
      监视居住到期能否延长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租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拥有所有土地的国家批准给公民使用特定的土地之后也就是赋予了公民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公民不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还可以将其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来营......


·离婚怎么办理孩子抚养权
      离婚怎么办理孩子抚养权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


·互换标的
      互换标的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__......


·一、教师满15年工龄可随时辞职?
      一、教师满15年工龄可随时辞职?教师满15年工龄不可随时辞职,必须在提前30天通知单位之后才能够辞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教师工龄工资怎么算?中......


·醉驾拘役关押在哪里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醉驾拘役关押在哪里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


·一、离婚女方不付抚养费吗?
      一、离婚女方不付抚养费吗—可以的特殊情况1、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根据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


·商标使用在先被人抢注可以要回吗?
      商标使用在先被人抢注可以要回吗不可以要回来。商标被他人抢注,还能继续使用吗依据《商标法》、《商标法》(13年修改版)相关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


·宣告失踪人财产如何处理
      宣告失踪人财产如何处理1、公民被宣告失踪的,则对其财产有代管的问题;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则对其财产依法进行继承。2、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涉黄场所按摩女拘留多久
      如果涉黄场所按摩女有犯案事实,且符合公安对涉黄交易认定标准的,既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