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合法吗?

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合法吗?未取得土地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转让土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2、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3、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综上所述,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除了出让外,还有转让形式,具体包括出租、抵押和买卖等。如果被转让的土地没有取得土地证,这样的转让是不合法的,签订合同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作为转让土地一方当事人,要审查土地是否具备转让的条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餐饮公司可为用童工吗?
      餐饮公司可为用童工吗餐厅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


·不续签合同如何赔偿超过一个月工作有吗?
      不续签合同如何赔偿超过一个月工作有吗?超过一个月工作是有赔偿的;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


·一、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


·复印机出租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复印机出租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复印机作为常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在生活当中的运用是非常普遍的,而且基本上公司都配备的有复印机的。可是有的时候公民可能......


·请人代班出现事故算不算工伤?
      请人代班出现事故算不算工伤?劳动者帮人代班,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


·民法总则关于公证是否有所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公证是否有所规定?现行民法总则中没有关于公证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定公证的的事项较少,只有《合同法》第186条、......


·短暂性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一、二者概念不同: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处罚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处罚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存单质押配偶承诺书的格式是什么?
      存单质押配偶承诺书的格式是什么?存单质押配偶承诺书承诺书作为(出质人)的配偶,本人承诺与出质人之间不存在夫妻财产分配的约定,确认已阅知并......


·法院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法院民事案件办案流程:一、案件受理1.登记立案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借款合同中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获支持?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