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取保到期后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

一、取保到期后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取保候审12个月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后还可以逮捕。取保候审到期后转监视居住,一般是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二、取保和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综上所述,取保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一般来说,监视居住比取保手段严厉一些。出于办案的需要,在取保候审期限满后,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这样期限又延长半年。在这段期限内,公安机关应该尽快的收集证据材料,查清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是指什么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是指什么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是指什么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出行的交通工具基本都已经是汽车代替了步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出行的交通工具基本都已经是汽车代替了步行,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的方便,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麻烦,那就是交通事故,当然在发生......


·一、员工在企业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员工在企业可以随时辞职吗?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杀人未遂判刑吗?判多久
      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打官司的程序费用
      打官司的程序费用当我们由于纠纷等陷入一场官司时,懂的打官司的一些法律尝试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由为您解答打官司的程序费用以及打官司需要注意到的......


·小公募公司债券备案条件是什么?
      小公募公司债券备案条件是什么?现在市面上有很多的风险投资方式,就基金来说,就有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以及近几年才出现的小公募,小公募公司债券和其......


·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起诉是正确的吗
      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起诉是正确的吗劳动者往往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相关知识,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迫于压力,往往走极端。劳动者应用法律武器维......


·什么是股权质押贷款,有哪些条件
      什么是股权质押贷款,有哪些条件一、什么是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离婚案件辩护词女方范文应该怎么写
      一、离婚案件辩护词女方范文应该怎么写(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离婚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复婚的手续应该怎么办理
      复婚的手续应该怎么办理1、提交申请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2寸......


·年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
      年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就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