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邯郸农村征地补偿包括哪些项目

邯郸农村征地补偿包括哪些项目?①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②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③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④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⑤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二、农村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对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有不同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三、征地补偿标准的含义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在邯郸,下属各农村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包括国家高速公路,高铁等这些市政工程都有可能会征用农村村民的土地,征地补偿的项目尽管大同小异,但是对于邯郸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肯定无法给出大家准确的答案的。应该说邯郸市政府都要尊重乡镇政府提出来的征地补偿方案的,因为农村的发展情况乡镇政府最清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有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有误工费吗一般不支持家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法律只规定了有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家属因办理受害人的丧葬事宜而减......


·大学生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
      大学生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一、大学生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1、在手机应用商店下“个人所得税”APP,并安装;2、个人所得税APP安装成功后,打开“......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票据诈骗罪。那么,在实际案件中,我们该如何对票......


·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模板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模板是怎样的一、债务清偿原则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企业要开展好负债经营活动,必须......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费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费怎么计算1、聘请律师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收费收费标准为1500~2000元,律师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次数一般以2次为限。2、聘请律师参与......


·受贿人否认受贿怎么办?
      受贿人否认受贿怎么办?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称这类案件为“零口供”受贿案。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面对侦查人员的审查,当事人应当按照实情回答。但......


·根据《刑法》的规定逃税罪既遂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逃税罪既遂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逃税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


·女职工怀孕期因无岗位可以辞退吗
      女职工怀孕期因无岗位可以辞退吗?1、怀孕期间单位不可以辞退员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


·分公司可以直接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直接签合同吗?一、分公司可以直接签合同吗?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民身后遗产指的是什么?
      公民身后遗产指的是什么?一、公民身后遗产指的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范围包括下列财产:(1)公民的收入;(2)公......


·一、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划分等级分为几种?
      一、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划分等级分为几种?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