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二、什么情形会停止受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再提供保障时,就应停发工伤保险待遇。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_丁伤保险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能在很多人的眼里,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话,那么就一定属于工伤,之后就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相应的赔偿。但实际,要是有上述几种情形,虽然劳动者的人身损害也是发生在工作期间,但其实并不能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随着现代社会越来越开放
      随着现代社会越来越开放,未婚先孕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那么在未婚的情况下生下的孩子法院一般判给谁呢?根据孩子年纪大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吗?
      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吗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民法典对见证人数......


·60岁以上出车祸没有误工费吗
      60岁以上出车祸没有误工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


·未成年寻衅滋事罪辩护词二审的内容有哪些?
      一、未成年寻衅滋事罪辩护词二审的内容有哪些?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


·打架斗殴拘留15取保候审有什么用
      打架斗殴拘留15取保候审有什么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共场合进行您斗殴滋事的是情形严重情况实行相应的法律手段。其中就有拘留进行取保......


·一、交通事故撞死人无赔偿能力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撞死人无赔偿能力怎么办?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无能力赔偿的话会被判实刑,并且民事赔偿责任也不会被免除。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何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何写?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国家和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换句话说,城镇土地一般归国家所有......


·职工工作地和企业注册地不同工伤认定所在地在哪?
      在当今这个社会,工作性的伤害经常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生,有过经验的劳动者都知道,工伤发生后当然的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缴税么?
      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规定,在上海租赁房屋双方需要按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这是为了规范房屋出租活动,保障双方权益。那么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就业和劳动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就业和劳动,我们在进入单位或者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在工作期间,如果不慎发生意外,即造成工伤。如果造成了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