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检察院接到案子多长期限决定批捕?

一、检察院接到案子多长期限决定批捕?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条件,认为应当逮捕时,都有权决定逮捕。决定逮捕应制作决定逮捕书,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二、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不服怎么办?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调查结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案件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进行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制作逮捕决定书,这个时效是七天,从拿到案件的时候开始计算。公安机关拿到逮捕证后,排出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现实生活中
      现实生活中,您很多时候在正是加入公司前,工作都会经历一个试用期。在这期间,自己与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如果此时提出辞职,且公司并......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会承担行政责任,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有以下情形的,会受到刑事处罚:一、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一、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1、“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房屋占用的土地范......


·公司法定人能否转换变更?
      公司法定人能否转换变更?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法治社会中,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


·合同签了短期之内可以毁约吗
      合同签了短期之内可以毁约合同一般签了就不可以违约,除非你们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内容违法,这样可以主张无效。二、合同毁约怎么办1、根据《民......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


·根据刑诉法规定最多几次退补侦?
      一、根据刑诉法规定最多几次退补侦?根据刑诉法规定最多两次退补侦,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


·当庭不认罪不构成自首吗?
      对于犯下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历来鼓励自首,当事人到公安局自首,可以作为以后从轻发落的依据。一些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差,在参加庭审的时......


·工伤有哪些赔偿和待遇
      工伤有哪些赔偿和待遇(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


·在我国国家什么是套牌车
      根据我国国家的相关规定在社会活动中以非正当目的进行伪造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将会受到国家的严厉打击,其中就包括套牌车的伪造行为。那么,您知道什么是......


·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怎么确定
      社会生活中,每个具有社会劳动力的人肯定都会去工作,而每个企业也需要有职员提供劳动力。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会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