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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伤残者进行医治、配置残疾用

交通费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伤残者进行医治、配置残疾用品和处理事故的参加人员所产生必须得车费、船票费。事故相关人员和事故伤员的护士和医生等人员,包括受害人本人和受害者的亲朋好友参加处理事故儿产生的交通费用,这个也要给予赔偿。交通费一般是以送到医院里诊断,检查,治疗。如果就医的医院无法有救治受害者的医疗水平需要转院时,则转院的产生的车费、船费,医疗搬抬费,医疗急救费,按照事故受害者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且还需车船费等正式的票据为依凭。交通费的赔偿可以是乘坐,公交车或是地铁但不包括出租车,也不包含火车的软座、卧铺,轮船三等座舱以上的公共交通费用,且是按照国家相关机构工作因公出差的最低标注赔偿支付。当然也可以有例外的,当事故受害者的受伤情况严重,无法行动的话,事故受害者提供合理的说明或是证书,也是可以乘坐医院的救护车,搭乘出租车,还可搭乘火车的软座及火车的卧铺,支付当然也还是需要以正式的票据为凭证。当事故受害人的情况必须要到其他医院治疗,却因某些原因没办法住院,事故受害人本人和照顾受害人的陪护人员,产生了实际的伙食费用和住宿费用,合理的部分是要给予一定的赔偿的。而相关的票据凭证必须要与事故受害者就医的医院、就医的时间、被就医的人数。和就医次数相符合。法院在确认交通费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就医的相关证据来判定的,出现有以下的情况,法院会判定不会赔偿此费用,具体有:①对交通费标准不清楚而随意乱开价;②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的发票忘记保留;③就医的人数和次数不符合。所以事故受害者只有保留相关的有效票据,法院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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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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