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番禺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该怎样办理


  一、番禺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该怎样办理
  
  
  (一)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这里所指的一级土地市场与土地使用权招标所指相同,均指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批租市场。
  
  
  1、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前期工作
  
  
  ① 按照市和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由市局规划科完成编写全市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详细年度计划,计划中列明每宗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② 根据土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各镇区国土所负责组织拍卖土地报批具体资料;
  
  
  ③ 根据土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由市局规划科负责完成办理拍卖土地的农地转用手续;
  
  
  ④ 由市局用地科和各镇区国土所完成征地手续;
  
  
  ⑤ 由市局用地科完成供地报批手续,编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⑥ 由市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完成拍卖土地的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或由原土地使用者完成)
  
  
  ⑦ 市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完成拟拍卖地块的评估工作;
  
  
  ⑧ 市招标拍卖领导小组确定拍卖地块的出让底价。
  
  
  2、土地使用权拍卖操作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市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拍卖年度计划确定的时间,授权拍卖主持人在交易中心拍卖大厅主持拍卖。具体操作程序为:
  
  
  ①市地产交易中心在举行拍卖会前30日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在市报上发布或在交易大厅挂牌公告;
  
  
  ②竞买者领取有关拍卖文件;
  
  
  ③竞买者参加拍卖竞投,应向市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缴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认可资格;
  
  
  ④符合资格的竞买者于拍卖前到市地产交易中心领取竞价标志牌,进场就座;
  
  
  ⑤ 拍卖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由竞价,价高者得;
  
  
  ⑥ 竞买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保留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
  
  
  ⑦ 竞得人即时与市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没有竞得人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
  
  
  3、使用权拍卖的后期工作
  
  
  ① 土地使用权拍卖举行后3个工作日内,市地产交易中心将《拍卖成交确认书》附本及有资料,移交给市局用地科;
  
  
  ② 竞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③ 竞得人按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的相关当事人去的土地使用的一种方式,需要进行相应的拍卖进行取得。在进行办理时,应积极得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取得相关的土地使用资格。进行相关的土地实用和建设所用。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材料加工后减少工程量怎么索赔?
      材料加工后减少工程量怎么索赔?一、材料加工后减少工程量怎么索赔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减少工程量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与施......


·虐待儿童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虐待儿童的情形具体有哪些一、虐待儿童的情形具体有哪些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1、身体虐待是指照......


·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是如何规定的一、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


·摩托车被扣了怎么取车?
      摩托车被扣了怎么取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


·医疗纠纷诉讼怎么办,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诉讼怎么办,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医疗纠纷的事例是比较常见的,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一方负责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患者的......


·对于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吗
      对于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吗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的协议吗?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的协议吗?一、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的协议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


·法律援助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法律援助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一、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


·故意伤害罪从轻的情形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从轻的情形有哪些1、行为人是未成年人。2、被害人有过错的。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4、有自首情节的。5、有立功......


·受害人为嫌疑人辩护是合法的吗?
      一、受害人为嫌疑人辩护是合法的吗?受害人为嫌疑人辩护是合法的,刑事公诉案件,都是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的。受害人一般是不需要来请律师,进行辩护的......


·工会经费过节费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吗?
      工会经费过节费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吗一、工会经费过节费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吗过节费,不管放在哪个科目核算,都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