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检察院因为太忙而退侦合理吗?

一、检察院因为太忙而退侦合理吗?
  
  检察院因为太忙而退侦是不合理的,政府机关必须要对每一个案件负责任。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确实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6.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交上来的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漏洞或者有证据不明确的地方的,是可以将案件退回到下级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下级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推脱不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是否拥有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


·交通违章造成事故一定构成犯罪吗
      我们发现,现实中有不少的交通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仅会追究驾驶者的交通行政责任,还有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因为此时已经构成了犯罪。......


·非法集资建房不被提倡的原因
      随着现在房价的飞速发展,很多普通老百姓都买不起房子,因此出现了集资建房的现象,集资建房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因为这可以说是和高房价的抗争,但也......


·出借人可以拒绝提前还款吗
      出借人可以拒绝提前还款吗一、出借人可以拒绝提前还款吗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既不能迟延履行,也......


·怎么确定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一、怎么确定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


·从工会经费列支过节费要交个税吗?
      从工会经费列支过节费要交个税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


·交通事故中已逾60周岁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费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如果受害人于事故发生前从事工作(列如在某公司担任看门),每月有......


·一、争取抚养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争取抚养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


·终止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吗?
      终止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吗不是必须支付,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


·一、锒川做工伤鉴定费用是多少钱?
      一、锒川做工伤鉴定费用是多少钱(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


·企业行政处罚记录可以消除吗?
      企业行政处罚记录可以消除吗?一些企业在日常中,尚未构成犯罪,却违反行政规范的行为,会依法进行行政上的处罚。这些行政处罚也会记录在企业信息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