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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合同生效要件的后果有哪些?

欠缺合同生效要件的后果有哪些?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二、什么样的合同才能生效?
  1、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2、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条对合同何时生效作了两层规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那么合同何时成立?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例如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例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欠缺合同生效要件的后果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款规定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并非依法生效的合同的效力。据此,在类似于本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中,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欠缺批准这一生效要件,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未申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但此条款未明确若相对人请求对方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支持的问题。附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在批准之前,其中的报批义务是否生效应当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此时,在转让方负有报批义务的情况下,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让方的请求,则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不符。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一些有关欠缺合同生效要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在合同的流程中您首先关注的应该就是合同是否会生效的问题,这一点对于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面对这种情况的朋友一定要仔细查询相关内容,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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