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寻衅滋事没到检察院可以撤案吗


  一、寻衅滋事没到检察院可以撤案吗?
  
  
  不可以,民事部分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
  
  
  从法律上来说,寻衅滋事是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并非当事人意志可以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更多的情况下直接损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除了寻衅滋事之外,还有其他的只要是公诉类型的案件就都不能不经过检察院就随意撤案。公安机关要做的就是把相关的证据收集齐全,是只有检察院在审核过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才能撤案,可见有些错误一旦犯下,就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想逃脱刑事制裁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缺席没判离,第二次起诉离婚会判离吗?
      诉讼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但是在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会出现被告缺席的情况,法院就会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那么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会判离吗?我们......


·职工发生工伤后,为了确定工伤等级,单位或者职工家属应该提出做
      职工发生工伤后,为了确定工伤等级,单位或者职工家属应该提出做工伤鉴定,这样,可以通过鉴定结果来确定赔偿事项,尽最大可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除......


·没有收入抚养费怎么算?
      没有收入抚养费怎么算?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女方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


·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作用?
      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作用有哪些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作用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可以证明该劳动者之伤为工伤,可以......


·在我国劳动合同不续签赔偿金吗?
      在我国劳动合同不续签赔偿金吗?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一、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我国刑法对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对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我国刑法对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


·增加注册资本偿还债务是否合法
      增加注册资本偿还债务是否合法?增加注册资本偿还债务是合法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新增加的财产属于了公司的财产。公司用此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当然......


·两个孩子离婚后归谁抚养?
      无论家里面的孩子有几个,如果夫妻离婚的时候这些孩子都尚未成年的话,则必须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不能因为夫妻解除了婚姻关系就影响到对......


·备案非本人机动车要多长时间
      1、驾驶人注册成为公安部交管服务互联网平台用户后,本人名下机动车将由平台直接关联到驾驶人名下,不需要备案。2、如果是新换的号牌,要等一两天,网......


·股东会决议是多久召开一次?
      股东会决议是多久召开一次?一、股东会决议是多久召开一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