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在劳动过程中或者劳动环境中,尤其是在一些危险工种很可能给劳动

在劳动过程中或者劳动环境中,尤其是在一些危险工种很可能给劳动者造成伤害,也就是我们日常常说的工伤。在下面文章内容中,我们将就工伤认定的范围是那些这个问题为您做出一些解答,以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伤认定的范围是哪些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者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是我们为您就工伤认定范围是那些做出的收集和整理,希望通过以上内容的阅读能增加您对工伤认定范围是那些的认识和了解。在此提示您,如果您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工伤的话,您一定要行使权力,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交通事故受理复议后应该多长时间出结果?
      一、交通事故受理复议后应该多长时间出结果?交通事故受理复议后应该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关于交通事故复议期限的规定是:(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


·离职证明写上离职原因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在划分医疗损害责任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有所疑问,会不清楚怎么进行划分,其实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侵权责......


·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会导致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此时作为受害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会导致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此时作为受害的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损害情况,要求肇事者做出相应的赔偿。那实践中,究竟应该怎样进......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没盖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没盖章有效吗2007年10月之前,劳动合同需要鉴证,会有劳动局盖章;之后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废止,劳动部门不再盖章。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


·轻伤司法鉴定赔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社会的节奏越来越快,人们越来越浮躁,不理智行为也越来越多。有时候因为一件很小的事情,发生冲突。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保持冷静。但是如果我们遭......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


·一、人保车险事故误工费是多少?
      一、人保车险事故误工费是多少?人保车险事故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一、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给工资怎么办?
      一、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给工资怎么办?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给工资一般就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者是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


·可以用调休代替加班费吗
      很多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加班后,或者是直接不给加班费,或者是以各种其他的形式来代替加班费的支付,比如安排调休等。但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