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公告离婚的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公告离婚的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告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只审理判决离婚事宜,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既不做审查,也不做判决。2、对财产做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当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为子女抚养费判给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3、只对财产进行简单审查,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而不做具体核实,也不做分割处理。二、公告离婚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并不是都能达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适用公告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讯或者查无住址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更不能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2、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另一方才能公告离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踪。只有符合《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查找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仍杳无音讯的,才能被宣告为失踪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就不会被准予,原告暂时就不能与他人结婚。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用公告方式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离婚有两个公告期,无论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还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后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发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对于出国后失踪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还要延长至6个月。4、被宣告为失踪人的配偶起诉离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不用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据的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客观事实,所以无须调解。5、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销。综上所述,想要通过司法途径分割财产,也必然是原被告双方都在场的条件之下。财产分割根本就不适用于缺席审判制度,因为这样的做法只会引起其他更多的民事矛盾。被告人故意不出庭和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性质也不一样,如果仅仅是被告不出庭,法院还会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出庭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计算的方式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计算的方式是什么?诉讼时效在发生法定的事宜之后会中断或者中止之后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的最后的6个月以内,如果是由于这些障......


·交通肇事逃逸会吊销驾驶证吗?
      交通肇事逃逸会吊销驾驶证吗?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扣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


·重婚婚姻登记之后构成犯罪吗
      重婚婚姻登记之后构成犯罪吗事实婚姻之后只要没有解除婚姻后又在登记结婚的肯定是构成了重婚的罪名;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本罪的主体。......


·一、交通事故伤者赔偿金怎样算?
      一、交通事故伤者赔偿金怎样算?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


·提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吗?
      提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吗?可以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


·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在羁押阶段,侦查机关一般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口供并在后期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实务中不少被告人在诉讼阶段都否认了之前的供诉,......


·公务员非法集资有什么后果?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本应该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总有部分公务员思想觉悟不够,违反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殊不......


·欺诈离婚承担什么后果?
      欺诈离婚是虚假离婚的一种,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被发现的后果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欺诈离婚当事......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聘金钱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聘金钱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聘金钱一般情况下不予退还。一般情况下结婚之后离婚不能够退还财礼,除非说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经济......


·一、工抵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一、工抵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两者的类别是不一样的,工程抵款房是一种房屋的实体,是把它折算为货币后交给工程建筑方的房屋。其购买、使用、缴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