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上述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的,投资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以一方婚前财产为例,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哪些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1)一种意见认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①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②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③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④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2)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由于司法解释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①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②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③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④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经比较可知,上述两种意见关于“投资收益”的理解有一致的地方,但也有不同之处,例如,前一种意见认为,一方将婚前财产存人金融机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后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收益属于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当与本金一样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的,故这里的“投资收益”实际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对于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我们认为,在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根据所得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而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比较合适;而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合适。
  
  (2)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由于这只是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每年都有分红,这些分红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投资的所得收益一般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在夫妻双方婚内使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的所得收益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进行分割。具体分割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商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在我国贷款买房子需要什么手续费吗?
      在我国贷款买房子需要什么手续费吗?1、测绘费:测绘费按各区的具体情况定,如:普通住房是1.36元/平方,商业房2.04元/平方,生产车间2.72元/平方。2、......


·离婚孩子抚养费可以一次给吗?
      离婚孩子抚养费可以一次给吗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


·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是如何规定的?
      要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不是随便说说那么简单的,首先就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个时候才能对其进行定罪量......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别是什么一、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别是什么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


·眼睛工伤东莞市评级标准是怎样的?
      许多人都知道,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且受害者可以通过不同的鉴定等级可以向有关单......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


·老人健在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
      老人健在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一、老人健在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老人健在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状态以及签订的协议内容来进行合......


·专利优先权申请
          一、专利优先权申请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于联系。......


·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
      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的后果是什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哪些癌症可以办理退休
      不是所有癌症病人都能申请提前退休,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