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关于不收违约金的证明需要写吗

关于不收违约金的证明需要写吗不需要写。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类型法定与约定违约金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2、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合同都会有违约金这一块,违约金的存在是合法的,但是国家有规定合法的违约金,超过国家规定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调解。违约金一般形式是进行支付金钱,但是并不是说只可以支付金钱,也可以以物的形式进行违约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是什么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诉的人,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只存......


·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现在很多城市为了城市的建设发展,都会选择拆迁的方式来进行,这时候很多农村的土地还有一些市区的土地就成为了拆迁的目标......


·离婚官司一方不同意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离婚官司一方不同意应该如何进行处理?离婚关官司判决,主要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如果说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话,那么就会判决......


·国家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让未成年人能够安心上学,已经出台了
      国家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让未成年人能够安心上学,已经出台了各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在童工的年龄上,很多用人单位也有......


·私人借款有借条不还怎么打官司?
      私人借款有借条不还怎么打官司?一、私人借款有借条不还怎么打官司?私人借款有借条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活动,需要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给立案庭......


·属于共有房产的情形有哪些
      每天都有很多人出售二手房,也有很多人购买二手房。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正式交易前,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提前弄清楚房屋的产权问题是很有必要......


·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孩子决定吗?
      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孩子决定吗不可以。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


·在我国开发商违建办不了证怎么办?
      在我国开发商违建办不了证怎么办?如果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购房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取得房产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


·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是否可以继承可以继承父母宅
      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是否可以继承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如果你已经居住在城市,但是还是农村户口的话,在本村还是可以继......


·父母过世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
      父母过世子女会丧失继承权吗?一、父母过世子女不会丧失继承权关于继承,首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的需要依据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


·审查起诉阶段几日内告知嫌疑人?
      一、审查起诉阶段几日内告知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具体告知义务有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