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公司股东能否为被告方?

公司股东能否为被告方公司股东能作为被告,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如果公司的股东有虚假、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民股东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东的决策导致了公司运营的问题歌者产生了经济损失的,是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的,另外,涉及到公司违法运营或者偷税漏税等行为的,股东还应当对相关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是肯定可以作为被告方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检察院不批捕还有事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还有事吗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批捕后会通知公安机关放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


·农民工怎样申请工伤鉴定
      农民工怎样申请工伤鉴定?农民工在申请了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工伤鉴定,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跟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


·签好的合同随意涨价一方毁约怎么办?
      签好的合同随意涨价一方毁约怎么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抢劫与敲诈勒索在一些地方其实是很相似的,因此很多人其实也无法准确的区分开,导致在实际定罪的时候定错罪。那到底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呢......


·一、广州租售同权什么意思?
      一、广州租售同权什么意思?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


·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是怎样的商标侵权是一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我国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标准,那么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是怎样的呢?我们......


·遇到股权非法集资怎么办?
      股权集资是企业进行筹措资金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股权集资能够帮助企业的资金链正常运转。但是企业在进行股权集资的时候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股权非法......


·企业法人哪些情况下需要负责
      企业法人哪些情况下需要负责(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


·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的区别是什么?
      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的区别是什么?离婚造成的影响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可能影响的是两个家庭的和谐,影响最为严重的就是拥有的孩子,对于孩子来说拥有一......


·房屋租赁协议印花税
      当要进行房屋租赁时,如果想把这做好,就应该弄明白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签订房屋租赁协议需要注意印花税。那么印花税是怎样计算又是怎样贴的呢?下面我们......


·档案丢失应赔偿吗
      档案丢失应赔偿吗?原告冯某原系被告某公司单位职工。1992年1月,原告因病休息。1993年9月去上班单位说已经解除劳动。被告告知原告其个人档案已转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