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夫妻离婚,男方抚养,女方给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男方抚养,女方给抚养费吗?1.这个规定是在我国婚姻法第37条当中明确写出的,在离婚之后,一方进行子女的抚养,也就是说拥有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另一方就需要负担一部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是教育上面的费用。因为离婚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但是并不是对于子女,父母这种关系的结束,所以必须要抚养到孩子18岁。2.我国法律在这个规定上是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没有规定如果女方没有孩子的话,就不需要给抚养费,这在法律上是不符合情理的,是说不通的。二、具体来讲,距双方的抚养费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第一,如果双方能够协商抚养费的话,那么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发放。由于离婚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还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以及子女的抚养费用等等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法律是不太需要干涉的,如果双方能够对于抚养费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一个协商,并且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此时就可以根据这个方式来进行。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由法院来判决。在诉讼离婚的过程当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和抚养费问题没有办法达成一个共识,那么这个时候双方就可以去法院请求法官来进行判决了,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对孩子的教育情况和未来可预知的收入情况,来判断哪一方应当拥有孩子的抚养权,而另一方的抚养费用应当给多少才合适,是一次性的支付完还是是按月支付,这些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是需要看不同的案件来进行不同的分析的。以上这些规定就是在夫妻离婚之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应当怎样处理。总而言之,在我国婚姻法当中,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处于一个男女平等的状态之下的,所以女方也是要给抚养费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申请要提交哪些资料?
      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申请要提交哪些资料?一、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申请要提交哪些资料?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


·商标的侵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商标的侵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


·登记在子女名下,由父母出资修建的房屋,所有权应如何认定?
      虽然案涉房屋系由父母出资修建,但建成后即依据父母等人签订的分房协议的约定,初始登记在子女名下至今。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亦载明案涉房屋为子女......


·买卖合同仲裁解除上诉能赢吗?
      买卖合同仲裁解除上诉能赢吗?一、买卖合同仲裁解除上诉能赢吗?买卖合同仲裁解除上诉能赢的,《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


·买房子并不像购买一般商品那样简单,一方给钱一方交货就行了,此
      买房子并不像购买一般商品那样简单,一方给钱一方交货就行了,此时除了要买卖双方都协商达成一致外,同时还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和房屋过......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镇林荫路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砖砭,层次...


·开设赌场罪赌资的认定达到多少才立案?
      赌博的行为国家法律是严厉禁止的,它扰乱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赌博也会使人产生不劳而获的心理,因筹集赌资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屡见不鲜。从事......


·偷窥别人家隐私犯法吗,有什么后果?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社会治安的管辖也是越来越好,对于违法行为也会进行相应的惩罚,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因为缺少正规的......


·购销合同是假公章会查吗
      购销合同是假公章会查。利用假公章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


·工伤认定需要本人在场吗?
      工伤认定是受到工伤的劳动者向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索要赔偿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向鉴定部门提出申请时要自己向相关部门提出申......


·判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还需要坐牢吗?
      判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还需要坐牢吗?如果是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出事,或者没有其它的犯罪,原来的判决就不再执行,人就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