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法院批准逮捕谁决定下达?

一、法院批准逮捕谁决定下达?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能下达批捕决定,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二、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效力如何司法实践中有这类情况:某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检察机关认为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有的公安机关根据原批准逮捕决定又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收监执行。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这里虽然只提到检察机关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但实际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为前提的,因此,正确的做法是由公安机关重新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 根据原批准逮捕决定又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逮捕是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原批准逮捕时的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诉讼的进展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时,必须根据当时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实及人身危险程度来确定,在对原批准逮捕决定执行后变更强制措施,又认为应当逮捕的,理应重新提请检察机关审查,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送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并不是在重复劳动,不是多余的。3. 原批准逮捕决定实际上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得据此再次执行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原逮捕的强制措施已被新的强制措施所代替,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再次适用。此外,逮捕作为一种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处理,也没有决定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的内容,更没有终结刑事诉讼的效力,所以,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并不违背“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或“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所述,对于嫌疑人是否批捕,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然后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是由检察院和法院来决定的,检察院会经过案件的审查,在确定符合批捕的条件下就会下达批捕令,然后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营业执照法人变更流程可以代办么 不可以。
      营业执照法人变更流程可以代办么不可以。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2、公司法定代......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内容各有哪些?
      伴随车辆的激增加上交通事故频发,车辆保险成为了每个车辆所有人所必须的保障,这个保障不仅仅是保障了自身的安全赔偿机制还对乘车人以及交通事故受害......


·认定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 ?
      一方如果有婚外情,往往会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害,夫妻感情也再难继续。另一方可能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离婚损害赔偿,这一系列的请求需要相应的......


·虚假诉讼罪执行阶段的规定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执行阶段的规定是什么?虚假诉讼罪执行阶段的规定是经过法院的判决之后如果是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就应当送往监狱来进行关押,犯本罪的,处三年......


·酒驾逃逸能不能判缓刑?
      一、酒驾逃逸能不能判缓刑?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


·一、有工种的劳动合同有哪些?
      一、有工种的劳动合同有哪些?有工种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


·产品质量不合格怎么投诉
      产品质量不合格怎么投诉?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时,可以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赔的,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投诉。1、县级以上地......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否要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否要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


·不适用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有几种
      不适用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有几种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但是当租赁权和抵押权并存时,两者的对抗......


·抵押车交警有权扣押吗
      有,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车辆已经抵押了,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但应该先在拍卖或变现款中先行支付抵押的债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