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放弃遗嘱继承公证有时效吗?

一、放弃遗嘱继承公证有时效吗?放弃遗嘱继承公证是没有时效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是一直有效的。遗嘱是被继承人(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没有立新的遗嘱则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生效,有效期限没有法律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限定了期限,可以视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一是接受遗赠的须有意思表示是两个月之内;二是诉讼时效为两年,三是超过20年不得再行诉讼。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二)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三)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是一直有效的。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百八十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放弃遗嘱继承公证和遗嘱一样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注意的是,放弃遗嘱公证是遗嘱的对应方,只有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需要出具放弃遗嘱继承,一般情况下,除非有新的遗嘱公证继承的条件出现,否则放弃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都是永久有效的,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推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股权转让办理流程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办理流程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有时候会经常发生的一件事情。对公司的股东来说,股权的转让需要一些条件,就是说股东股......


·一、子女不是亲生遗嘱能立吗?
      一、子女不是亲生遗嘱能立吗?可以,遗嘱继承又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


·车祸报摔伤社保能报吗?
      车祸报摔伤社保能报吗?不能按照社保报销,交通事故受伤后说成摔伤来取得医保报销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公......


·一、醉驾监外执行条件严重疾病有哪些?
      一、醉驾监外执行条件严重疾病有哪些?1、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


·焦作解放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焦作解放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属于公民使用的土地。为了防止征地事件的发证,各省市政府......


·捡拾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吗?
      捡拾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吗?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遗失过物品或者捡拾过他人的遗失物,如果捡拾了他人的遗失物,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置遗失物品是您比较......


·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
      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一、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撤销权人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存在撤销权与变更权的选择问题,而这一般......


·父母的陪嫁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的陪嫁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陪嫁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陪嫁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


·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交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在案件的办理中,举证是十分关键的,而往往某些方面的举证很专业性,需要运用到司法鉴定,需要及时的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那么,你知道司法鉴定申请书......


·福建省耕地重金属污染为本文的研究内容,随着环境污染加重,寻找
      福建省耕地重金属污染为本文的研究内容,随着环境污染加重,寻找环境污染源,并使应负起相关责任的人员履行责任,重视福建省的环境保护。那么对福建省......


·单位车辆车祸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单位车辆车祸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