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商标宣告无效不服需要多久时间

商标宣告无效不服需要多久时间商标无效宣告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综上所述,商标宣告无效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商标的问题,当然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但是当事人也要注意其中商标法的规定,尽量的减少自己错误的可能性,不服商标宣告无效的也可以进行上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对于侵吞公款罪多少入罪?
      对于侵吞公款罪多少入罪?1侵占公款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


·身份证过期一年了,补办有影响吗?
      身份证过期一年了,补办有影响吗身份证过期对补办不会有影响。身份证过期了如果不补办,会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身份证来证明自己身份时带来不便: ......


·债务人转移财产了该怎么办
      债务人转移财产了该怎么办1、提起撤销权之诉。《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


·个人借款合同到期后多久不可起诉?
      个人借款合同到期后多久不可起诉?1、个人借款合同到期后,一直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不受时间的限制。2、借款的索要主要是涉及到一个诉讼时效......


·肇事逃逸17年后还会被追诉么?
      肇事逃逸20年后还会被追诉么?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


·商标侵权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侵权处罚程序是怎样的一、商标侵权处罚程序是怎样的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4、收......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误差标准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误差标准有哪些?建筑工程的质量的界定一直是建筑领域的热点话题。关于误差的界定也一直是人们讨论的关键。务必熟记于心的评判标准,......


·不批捕取保候审解除手续是怎样的?
      一、不批捕取保候审解除手续是怎样的?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


·肇事逃逸构成什么犯罪?
      肇事逃逸构成什么犯罪?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是认定是有条件的,肇事逃逸的犯罪认定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怀孕未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女方要是怀孕了但此时却没有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的话,这样生下的孩子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是进行了保护。作为孩子的父......


·孕妇流产司法鉴定要注意什么?
      当今社会越来越讲求证据,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许许多多以往无法查明的事实也能成为证据,例如法医学和鉴定学的发展,司法鉴定作为比较权威的一种手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