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般醉驾半年不开庭合理吗?

一般醉驾半年不开庭合理吗
  
  一般醉驾半年不开庭是不合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批准逮捕之后,一般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间,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到三个月,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继续延长。
  
  二、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如果醉驾被拘留半年了,还未开庭审理,那么是可以向检查机关递交诉讼申请的,对于被侵犯的权益是可以进行起诉的。无论什么案件,只要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理,那么对于被拘留的涉案人员来说,也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疫情期间延期还款会上征信吗
      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不会影响征信记录。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不能抵刑期
      指定监视居住能不能抵刑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


·申请从新司法鉴定后果有哪些?
      在案件的审理中,由专业的人员对相关物证凭据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审判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有异议,是可以向司......


·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相关细则 建筑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工程
      建筑工程人工税及材料税的相关细则建筑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工程,对于各个方面的要求也很高,自然也受到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一、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


·企业征地拆迁财务处理如何操作?
      企业征地拆迁财务处理如何操作?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


·在不少人的眼里
      在不少人的眼里,总是认为只要劳动者是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伤害的,那么此时就一定属于工伤,之后也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但其实对工伤的认定有严格的......


·派出所办案程序规定有什么?
      派出所办案程序规定有什么?一、不构成刑事案的办案程序派出所在接到报后,对不构成刑事案属于治安案件的应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电信诈骗罪怎么判刑的?
      现在网络科技发达,很多金钱的交易都在手机电脑上进行,您也越来越以来电子银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给我们提供了巨大的额方便但是一直以来发生电......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的交通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的交通法律法规,江苏省高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厅开展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在会议中,江苏省最高法院与各方确定了有关......


·职工劳动权益?
      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职工劳动权益:一、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