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交通事故误工时间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误工时间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误工时间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有系统的规定的,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计算在很多地方是有所不同的,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一般情况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两种: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二、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标准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首先,受害人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的证明,如须有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工卡或工资条、银行对帐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其次,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对于是否存此种情况,可申请法院向受害人供职单位进行调查。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对因病请假的职员或员工并不停发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规定相应扣减部分工资。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必要的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由法院裁定。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单位一般都会开具该职员的误工证明,使其可以获得肇事者的误工赔偿,一般的务误工时间的计算,都是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职员做了工伤鉴定,才会开始。对于没有做过伤情鉴定的职员,一般是不可以获得此类的赔偿金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劳动合同的订立防范有哪些
      如今无论国企还是私企对于劳动者都会准备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很少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些合同中会出现一些漏洞而且会存......


·合同违约金比例太低或太高怎么办?
      合同违约金比例太低或太高怎么办?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违约金的制定。而违约时合同违约金的比例又常常会引起双方之间的争议。当合同违约......


·企业账款追收存在什么问题
      企业账款追收存在什么问题一、企业账款追收存在什么问题1、应收账款管理责任没有落实在许多企业中,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司其职,没有人对应收账款......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抚养权可以转让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变更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的进行结婚或者离婚,但是在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又是一大难题。......


·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
      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依照法律的规定,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如果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合同变更条件都有哪些?
      合同变更条件都有哪些(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


·加班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般要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休假时间内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的话,此时需要支付给员工相应的加班费。不过对于很多劳动者而言并不清楚这个加班......


·组织卖淫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组织卖淫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


·宣告商标无效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宣告商标无效的法定理由是什么一、宣告商标无效的法定理由是什么1、绝对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


·一、工伤认定怎么申请?
      一、工伤认定怎么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