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如果仍由人类如此得破坏

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如果仍由人类如此得破坏环境,终有一天我们会自食恶果。环境污染的解决首先要加强行政监管力度,严格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我们就对环境污染行政责任问题详细说一说。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基本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
  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指环境管理部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类别。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5种。
  环境污染的防治单行法中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
   四、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环境
  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以上就是我们对“环境污染行政责任”问题的整理与回答。环境污染行政责任并不一定只是某个人,也可能是一个单位,一个主体。但是无论为了什么都不应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否则国家的法律是不会让他逍遥法外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女职工哺乳期可以辞退吗,哺乳期内被辞退如何赔偿?
      女性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往往是受到较多歧视的,因为女职工需要照顾家庭、生育子女,因此很多公司都不愿意招录女职工,甚至还有在女职工哺乳期将其辞退的......


·申请工伤鉴定时间是多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等都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起相应地工伤等级鉴定,但是你知道吗?申请工伤......


·公司法人过户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的法人一般都是由公司领导层的人担当,在公司运营期间可能因为某些需要或者因为公司发生了某种变故而需要将公司法人的资格进行过户变更,但是法人......


·交通事故两人死亡次要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两人死亡次要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


·杭州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怎么写
      劳动者靠自己双手辛勤劳动换取收入,但是好多企业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没有保证员工必要的休息时间,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还好我国出台了劳......


·子女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子女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1、无条件给付期限。从出生到18周岁为止。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我们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诉讼的过程有时刑事诉讼,但是它的中间还夹带了民事诉讼,我们知道,不管是刑事诉......


·发行公司债券条件有哪些?
      发行公司债券条件有哪些?发行债券是公司为了进行融资常使用的一种向社会各界筹资的一种方式,既有利于缓解自身经济危机又有利于债券持有人自身财富的......


·承包经营与挪用资金罪有什么联系?
      承包经营与挪用资金罪有什么联系?承包经营可能会导致行为人挪用单位的资金进行工程的建设,所以可能会构成该罪。 挪用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


·法院开庭时间一般提前几天通知?
      法院开庭时间一般提前几天通知?一、法院开庭时间一般提前几天通知?一般是三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


·一、武汉醉驾准新郎是否构成犯罪?
      一、武汉醉驾准新郎是否构成犯罪?醉酒驾驶是犯罪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