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一、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共同财产即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因此,上述离婚不离家的形式,并不属于夫妻关系,而属于非婚同居关系。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如果一直不复婚,那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二、离婚对保险产品怎么分割?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2、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综上所述,夫妻办理离婚登记的同时,就应该分割好财产,有子女的将子女抚养问题解决好。有的夫妻可能有复婚的想法,在离婚后还一起居住。这段期间发生的收入算同居收入,应该是个人归个人的。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可以在照顾女方的情况下分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牙齿医疗过错赔偿
      牙齿医疗过错赔偿牙齿医疗过错赔偿是怎样规定的呢?很多人估计对这方面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


·一、夫妻共同按揭的房子离婚怎么办?
      一、夫妻共同按揭的房子离婚怎么办?1、如果离婚夫妻事先有约定的话,按事先约定协议进行办理就可以了;2、但是如果离婚夫妻没有约定的话,夫妻婚......


·公司变更法人和股东流程需要注意什么
      公司变更法人和股东流程需要注意什么公司变更法人和股东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非常的多,而且需要去工商局领取的变更表格才能进行变更。但是公司变更法人......


·集资诈骗罪法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它一般表现为犯罪人员使用欺骗、隐瞒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资金。不仅仅是个人,公司也会构成集资诈骗罪。我们知道,公司法......


·还没离婚就跟别人在一起算不算重婚罪?
      还没离婚就跟别人在一起算不算重婚罪?两个人没离婚另一方和第三者在一起同住,但另一方并没有与之结婚的行为,只是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构不成重婚罪......


·在我国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合同吗?
      在我国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合同吗?不需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根据《刑法》第225条、第23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


·强制过户的附随义务是否需要执行
      强制过户的附随义务是否需要执行附随义务,只要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比如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就可以强......


·构成遗弃罪的条件有哪些
      遗弃行为只有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标准后,才会被以遗弃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构成遗弃罪的,还需要看是否满法律规定的条件。那究竟构成遗弃罪的......


·一、怎么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指定吗?
      一、怎么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指定吗?变更监护人的方式是:如果在14岁以下,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如果要变更监护人,其他有资格监护的人可以提起诉讼,......


·公司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区别是什么?一是适用情况不同,一个公司一般都只有一个商业名称,就像我们的身份证一样,一个人就只有一个名字就只有一个身份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