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必要共同诉讼有哪些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有哪些情形?
  
  一、必要共同诉讼有哪些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二、共同诉讼有哪些分类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例如,某税务机关以偷税为由,对甲、乙、丙三人分别作出处罚,对三人的处罚是彼此独立的,但事实和理由是同类的。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如果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即构成“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在既不影响对原告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不影响对被告一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审查的双重前提下,为便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而规定的。这一规定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其实在不少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而在共同诉讼中,必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人数至少都是2人,而此时的诉讼标的也是具有同一性,而作为共同诉讼人则必须要共同参加诉讼才行,而法院此时也要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房产法定继承新政策中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房产法定继承新政策中规定的条件是什么?依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


·工程质量保证技术措施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证技术措施有哪些我们国家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很严格,也制定了一些相关措施。并且,在一个工程开始之前,工程师往往会提前研究工程质量保证......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工资减半合理吗?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工资减半合理吗?是否合理应当根据双方协商处理的情况而定,单位有权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通过网上办公等形式提供劳动,或者......


·晚上在宿舍摔一跤算不算工伤?
      晚上在宿舍摔一跤算不算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为工伤的三要素,下班后晚上在员工宿舍摔倒了不算工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醉驾致死最新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醉驾致死最新处罚标准是怎样的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现实中缓刑考验期满后怎么办
      罪犯在判刑的时候其实有可能同时适用缓刑,缓刑就是指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但此时也有一定的考验期。一般成功的度过了缓刑考验期的,才不再执行原判......


·交通事故2人死亡判刑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2人死亡判刑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2人死亡判刑规定是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挪用资金罪判处一般多久
      挪用资金罪判处一般多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要是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一方当事人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要求退租
      要是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一方当事人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要求退租的话,此时也不是不可以,只不过需要在合法或者符合约定的情形下进行退房才行,不然就......


·集体林地无偿使用合同范本包含哪些内容?
      集体林地无偿使用合同范本包含哪些内容?一、集体林地无偿使用合同范本包含哪些内容?集体林地无偿使用合同范本包含的内容有林地的面积、无偿使用的......


·劳动合同诉讼程序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诉讼程序是什么?
      劳动合同诉讼程序是什么一、劳动合同诉讼程序是什么?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