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女职工正常产检请假扣工资吗

女职工正常产检请假扣工资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就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 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规定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因此,商场将王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王女士季度奖金,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凡是符合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当女性怀孕之后必然就会涉及到做产检的问题,这也是保障孩子的健康,如果产检发现有什么问题,也要及时作出处理。而在产检的时候可能就需要向单位请假,这个时候虽然没有实际上班工作,但是按照规定也应当计入劳动时间,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做产检没有工作为由扣其工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土地开发补偿款包括哪些部分?
      土地开发补偿款包括哪些部分?国家在进行一些工程建设的时候,如大面积种植水稻。需要对一些土地进行开发,那么就需要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那么土......


·松原市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境内,非法集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针对此种现象,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各地的相关国家机关都制定了适宜的法律规范,确定了非法集资的立案、量刑标......


·婚后按揭买房离婚归谁
      房产分割一直是离婚财产分割急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房产归属的问题导致分割的时候经常发生纠纷,如婚前按揭买房和婚后按揭买房分割是有很大区别的,那......


·如何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的提出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吗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


·一、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一、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可以反悔?一般是不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


·殴打他人算不算故意伤害罪
      殴打他人算不算故意伤害罪一、殴打他人算不算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


·一、精神分裂症患者要交孩子的抚养费吗?
      一、精神分裂症患者要交孩子的抚养费吗?精神分裂症患者也需要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所以即使是精神病人也要支付子女抚......


·交通事故中死亡抚恤金是不是遗产
      交通事故中死亡抚恤金是不是遗产一、工伤中死亡抚恤金是不是遗产?抚恤金不是遗产,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


·欠债不还的后果都包括哪些
      俗话说的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如果一个人连最起码的诚信都没有了,之后在遇到什么困难,相信身边的亲戚朋友也是不太愿意伸出援手的,这简直就是自己......


·阳江检察院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阳江检察院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一、阳江检察院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