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名誉权怎么处罚?

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名誉权怎么处罚?
  
  一、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名誉权怎么处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可以
  
  1、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2、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4、给付延迟履行金
  
  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 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 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在当今社会发生的非常的频繁,大部分都是出现在一些社交软件上,因为大家敲敲键盘就可以随意的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如果对于别人的外在评价有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的,就是属于名誉权的侵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派出所打电话传唤不去会怎么样?
      派出所打电话传唤不去会怎么样?面对治安传唤,如果不去,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话,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强制传唤,就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


·在我国公司法人死亡怎么处理?
      在我国公司法人死亡怎么处理?企业法人代表死亡的,需要到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2)......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作关系,劳务合同的本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作关系,劳务合同的本质还是合同。既然存在合约关系,就可能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那么就存在一方当事人违......


·哪些人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哪些人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2023上海加班费怎么算
      上海加班费怎么算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


·起诉离婚有贷款怎样处理
      一、起诉离婚有贷款怎样处理?1、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都应该一起纳入分配。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


·主张合同变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主张合同变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一、主张合同变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成......


·未婚子女谁来抚养?
      未婚子女谁来抚养?1、未婚子女谁来抚养?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


·行政机关处罚履行完毕撤销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行政机关处罚履行完毕撤销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行政机关处罚履行完毕撤销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


·社保费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社会保险是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利民保险,降低了日常安全隐患带给人们的消极影响。我们知道,社会保险有相关的法律约束,也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社会保......


·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有哪些?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