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承诺还款是中断诉讼时效吗?


  一、承诺还款是中断诉讼时效吗?
  
  
  承诺还款是会中断诉讼时效。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符合以上要求的还款承诺书能中断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论,使一些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适用了诉讼时效,剥夺了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了义务人的违法行为。最近几年,在理论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主张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但又不是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制。
  
  
  所谓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基于债产生的原因,债权请求权又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如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如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则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无法恢复原状时,又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同样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与请求权相对的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都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权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法律将不予保护,权利人因此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债务人既然能够意识到自己还存在还款的义务就相当于债权人还可以继续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但是因为时效有固定的限制而必须设定中断的情节来增加起诉的时间限制,但是如果在债务人承诺后重新计算后债权人还不主张就只能过期失效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


·审查起诉阶段是什么阶段?
      一、审查起诉阶段是什么阶段?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


·法律上精神病犯罪怎么认定?
      法律上精神病犯罪怎么认定?根据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判断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按照以下两个标准进行。(1)医学标准。即从医学上看,实施刑法禁止的......


·法律服务公司合作协议合同范本的基本内容?
      法律服务公司合作协议合同范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法律服务公司合作协议合同范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最新甲方:代表:......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哪些人领取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哪些人领取死亡赔偿金,是指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之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采取的......


·精神病怎样办离婚
      一方患有精神病,不可以协议离婚,精神病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起诉离婚,由法院审判。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


·监外执行私自去外地会怎么样
      监外执行私自去外地会怎样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


·走私贩毒多少克判死刑?
      走私贩毒多少克判死刑?一、走私贩毒多少克判死刑?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将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单一的罪名,而是规定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收房要注意什么问题 房屋交付要达到什么条件
      房屋买卖不是签完合同就完成了交易了,只有房屋验收收房之后才算完成房屋的交易。在房屋买卖中,房屋的交付尤其重要,如果在收房时没有提起注意,在收......


·遗产继承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
      遗产继承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


·一、放弃遗产继承后起诉可以吗?
      一、放弃遗产继承后起诉可以吗?1、放弃继承权需要明确声明放弃,是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的,无需他人同意。一经放弃即生效,如果遗产继承已经完成,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