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犯罪分子贩毒判了死刑怎么办?

犯罪分子贩毒判了死刑怎么办?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判死刑的人,应当采取枪决或者注射的办法执行死刑。枪决是一种死囚临刑时痛苦较小且较为经济的死刑执行方法,枪决部位通常是心脏、大脑等维持人体生命不可或缺的器官,由行刑队执行的枪决往往选择心脏为射击部位,死囚可能要较长时间才能死亡,并且实践中补射多枪的现象也并不鲜见,这无疑会增加死囚受刑时的痛苦。可见,致命性药物注射法相对于枪决显然更为安全、迅捷和经济。实践证明,在监狱等固定场所注射药物的方法可以明显减轻死囚受刑时的痛苦,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可以使执行场面保持肃穆而又安静的氛围,淡化刑场枪决的恐怖色彩。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死刑的人,一般由司法由相关根据判决的结果来进行执行,另外还存在一种死缓的情况下,即在判处死刑后可以缓刑执行,那么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发生严重的违法情况或者其它情况的,可以在缓刑结合后转为无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山东高院醉驾180应该怎么处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山东高院醉驾180应该怎么处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


·怎么对容留、组织卖淫罪次数认定
      在组织、容留卖淫案件中,组织或者容留多人或多次卖淫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是否是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组织容留卖淫次数如何认定?接下来,就请您一起......


·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是要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的,但是难免也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对于农村一户多宅也是分情况处理的。那么,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人只能......


·离婚要求赔偿损失标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离婚要求赔偿损失标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赔偿标准,实践中往往都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这个离婚损害赔偿......


·什么是后合同义务?
      什么是后合同义务?一、定义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


·代通知金是一个非法律术语
      代通知金是一个非法律术语,是指当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如果未在一个月前提前通知,需要给员工发放补助,弥补员工的损失。代通知金支付数额是多少,......


·外资并购的形式
      《并购规定》允许外商对中国境内的并购交易可通过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来完成。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需综合考虑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政府许可、交......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何变化?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何变化?近年来,国家陆续制定并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全民创业创新的政策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国内成功营造出了一个各类......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都有哪些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都有哪些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统一登记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一、推进农房确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原来......


·交通违章滞纳金标准一般是多少
      交通违章滞纳金标准一般是多少交通罚款滞纳金是超过规定缴纳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超过15天不处理的,从第16天起开始收滞纳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