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使用地名的商标注册算侵权吗?

使用地名的商标注册算侵权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一是地名本身具有描述性,它往往容易使人将该地名与商品的产地联系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显著特征;二是地名作为指示商品产地的重要标志,该地区所有生产者都应有权来标示其商品的产地,不宜为某一个生产者所专用。” 与此同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地名也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基于地名本身具有的描述性特征,拥有地名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理应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抗他人正当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地名的行为。这是为了平衡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与他人使用公共词语的权利之间的矛盾专门创设的法定合理使用原则的体现。地名的“正当使用”即指在地名本身所具有的表明地理来源的含义范围内使用该地名。二、怎么算正当使用地名?1、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使用地名的方式往往表现出使用目的。使用人使用地名的方式是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应当认为属于正当使用地名。2、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所使用的文字,如果其作为商标知名度高,则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其作为地名知名度高,则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3、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往往决定了是否需要指示其地理位置。房地产销售中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一般应当认为是基于说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要。4、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5、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地理位置的优越而突出使用地名与在一般商品上、一般商品的广告上为突出商品的产地而突出使用地名往往给予公众的注意程度不同,产生的效果也有所差别。一般的商标中是不允许使用地名的,因为地名本身是具有描述性的,在人们的观念中它可以指代某个地方,所以有时候就会对人们造成一种误导,但是,地名本身可以作为一个商标被注册,或者是在某些特定的例外情形下,地名也可以被用于商标之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乡镇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乡镇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一、乡镇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乡一级政府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必须由法律规定,即由法律授......


·当事人取保候审能买火车票吗
      一,当事人取保候审能买火车票吗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禁止购买火车票,但需要经过执行机关同意。如果私自外出,公安机关就会没收保证金,责令另行提供担保......


·一、山东司法工伤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一、山东司法工伤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注:详见......


·申请刑事诉讼回避的主体怎么规定的
      申请刑事诉讼回避的主体怎么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


·打官司的费用如何处理
      打官司的费用如何处理在遇到纠纷的时候,虽然并不一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此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却是大部分人的选择。既然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


·我国工程索赔程序
      我国工程索赔程序流程的介绍在工程承包的过程之中,往往会出现,并非自身的过错,但是造成其自身损害的情况发生。这就存在了一个风险划分的问题。如......


·几千元网贷不还会怎样?
      几千元网贷不还会怎样?目前,网贷这个行业在我国已经发展得十分繁荣了,通过网络渠道进行贷款十分便捷,可以解决一部分资金周转困难人员的问题。不过......


·被起诉离婚不去是否可以
      被起诉离婚不去是否可以?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


·未成年犯罪家长判刑么
      或许是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所起到的作用,我国大多数家庭都自有一个孩子,这位社会较少了很大的负担。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家长的宠溺心理,或者是......


·单位土地使用证办理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单位土地使用证办理的一般流程是什么?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需要使用土地使用证。但大部分人却不清楚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甚至一些单位也要求单位......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