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公安机关管辖权移送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管辖权移送期限是多久?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二、哪些情况下法院会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三、刑事案件管辖地是哪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案,立案侦查的前提是有管辖权,如果不具备,应该在一天内将其管辖权移送。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有立案管辖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也可能会移送管辖。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会怎么处罚?
      出口退税是我国鼓励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的一种政策和优惠措施,然而,有时候却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不法商家会通过虚假......


·北京机场征地补偿每亩怎么计算?
      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的进步发展,一些土地会用来被占用,就比如建设机场,那么北京机场征地补偿每亩怎么计算?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机场的相......


·建筑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方法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方法有哪些?一、建筑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方法有哪些?(1)行政方法通过上级领导,发布进度指令,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利用激......


·怎样判断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怎样判断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应当从债务的形成原因和用途来处理,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共同生活开支的,就属于共同债务。具体内容......


·分居可以自动离婚2023吗?
      分居可以自动离婚吗?不可以,首先,在这里纠正大多数人的一个错误认识,在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分居满一段时间后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了,其实,这种......


·看人家赌博犯法吗
      看人家赌博不犯法,公安机关不能对看的人进行处罚,如果已经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参与赌博的,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赌博......


·办理监视居住条件有哪些
      办理监视居住条件有哪些一、办理监视居住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


·持有假币罪量刑标准
      1、持有假币罪的定罪量刑需要对满足定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判断。从客体要件的角度分析,持有假币本身侵犯了国家货币流通安全和秩序,国家对货币......


·公民肖像权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民肖像权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现代社会,虽然您的法律知识是越来越丰厚了,但是对于一些概念比较难以理解的权利,您还是不是很熟悉,比如......


·法院会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夫妻中的一方要是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此时一般都是希望最终能够离婚成功,因此也就很渴望法院会判决夫妻离婚。但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并不是很随......


·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失怎么认定?
      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失怎么认定?(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