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会上网吗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会上网吗?被批捕后不一定会在网上公开,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信息不会保密,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开程序,这个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4小时内应当通知家人。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3、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二、批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就算检察院要在网上公开批捕决定,公开的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及案情的基本信息,并不会把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都直接贴在网上。犯罪嫌疑人不想被网上公开也是不想自己做过的这些丑事被他人所知晓,可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恐怕就把做人的道德底线都抛之于脑后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赔偿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赔偿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但责任方不赔偿时,受害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要求对方履行赔偿义务:首先,可以向交通事故认定机构申请......


·交警怎么认定肇事逃逸?
      交警怎么认定肇事逃逸?一、交警怎么认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


·私募基金认购的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认购的要求是什么?一、私募基金是什么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


·债务人欠债可以拘留吗?
      债务人欠债可以拘留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还不起债务的,是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是不会拘留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或......


·律师函来了后果严重吗
      律师函来了后果严重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逐步发生改变,现在人们碰到纠纷不容易解决时,常常会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若是我们和别人......


·在证据中如何认定视听资料的效力
      在证据中如何认定视听资料的效力在法律上办案是讲求证据的,证据有很多分类,在证据的法定分类中有一种是视听资料,也就是说对一些录音类型的证据资料......


·民事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哪些一、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哪些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


·变更合同金额之诉应遵循哪些法律依据
      变更合同金额之诉应遵循哪些法律依据一、变更合同金额之诉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公司发行债券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事情,债券不仅能为购买人带来利益,还能促进公司周转,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而债券......


·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规定是什么?
      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规定是什么?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的区分标准是侵权利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同,名誉权可以是侮辱其肖像或声誉从而达到贬低对方形象的目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