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执法人员挪用罚没款会怎么处理?

执法人员挪用罚没款会怎么处理?1、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1)收缴罚没和扣押财物时,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2)转借、转让、买卖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3)非法印制、伪造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4)自行销毁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5)丢失罚没、扣押财物收据,造成严重后果的;(6)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二、执法人员如何处理罚没款?依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自行到罚没款代收机构缴纳的罚款,执法机关应当监督缴纳;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缴入罚没款代收机构;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判决收缴的罚金,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缴入罚没款代收机构;没收的款项,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二日内缴入罚没款代收机构。执法机关处理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缴入罚没款代收机构;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没收物品的变价款,由拍卖机构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缴入罚没款代收机构。罚没款代收机构应当及时收取罚没款,并在当日办理上缴国库手续。综上所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个人及企业,常采取的处罚手段是罚款。对于罚没款,要按照程序上缴国库,不得擅自使用、截留等。否则,一旦被查处,轻则面临行政处分,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商品房过户的手续谁来办
      商品房过户的手续谁来办一、商品房过户的手续谁来办(一)购房人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和义务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规章规定,购房人是办理......


·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有哪些
      《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般情节下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但情节比较严重,此时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对罪犯......


·工伤多长时间评定
      工伤多长时间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劳动合同法工作再变更对我们是否有利?
      每个人都要靠劳动来维持生活,于是就有了劳动合同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当劳动合同法工作再变更的时候,它究竟对我们更加有利还是相反呢......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是较为常见的,一般是由于劳动合同到期,但任何一方都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所致,我国法律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


·房屋他项权证丢失怎么补办?
      房屋他项权证丢失怎么补办?当事人丢失房产证和住房他项权证的,需要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


·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何优先?
      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何优先?一、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的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


·所谓的婚前子女其实通俗一点的讲就是私生子
      所谓的婚前子女其实通俗一点的讲就是私生子,而且婚前子女还需要写抚养权协议的,大多都是因为父亲或者母亲根本就没有打算结婚,但是大人们不结婚并不......


·婚离了房子应该怎么过户
      ?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房子的所有权,然而此时就有可能涉及到房子过户的问题,即将房子从一方的名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那么通常情况下夫妻婚离了房......


·一、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对方拒不赔偿可以起诉吗?
      一、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对方拒不赔偿可以起诉吗?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对方拒不赔偿可以起诉,起诉的法定条件是:(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刑法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的判罪标准怎样
      刑法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的判罪标准怎样?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的判罪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