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监视居住由谁来执行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二、哪些情形可以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在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时,需要先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之后才是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就涉及到具体执行的问题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有权决定采取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赣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赣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城市发展是需要一定土地的,当城市还需要发展但是没有足够土地的时候一般就会选择将农村整改为新城区进行发展,这时......


·犯故意伤害罪能私了吗?
      犯故意伤害罪能私了吗故意伤害轻伤及以下的情况可以私了,故意伤害达到重伤结果的,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达成协议,但就刑事部分不能进行私了,司法机关......


·公司法人去做实名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去做实名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各位设立人,在确保满足设立条件之后,可以在公司在设立之初,需要按照规定,带齐相关材料,到公司登记机关办......


·结婚前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由于现在房价在不断的上涨,虽然有的人会在结婚之前就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往往采取的都是按揭购买的方式,即在婚前支付首付款,而在婚后进行还贷。那要......


·在履历上婚姻无效还是未婚吗?
      夫妻双方在感情已经走到尽头时,通常会采取离婚的手段结束婚姻。但是我国法律上还有一种结束婚姻的途径,即可以在想要结束婚姻时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判......


·金额达到多少钱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额达到多少钱构成合同诈骗罪?1、个人犯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当个人利用合同相关手段进行诈骗的,诈骗罪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成立......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是哪些财产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是哪些财产一、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是哪些财产根据民法规定游戏里的财产,虚拟货币准确的说在虚拟网络里流通的都是虚拟财产。......


·工程违约金返还申请书的格式是什么?
      工程违约金返还申请书的格式是什么一、工程违约金返还申请书的格式是什么?(1)标题一是直接写“申请书”(2)称谓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


·工伤超过一年没有去认定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超过了申请时效,而不被劳动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如果情况确实属于工伤范畴,可以直接与单位协......


·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如何离婚?
      如果一方下落不明1年以上不满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


·一般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怎么判刑的一、一般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怎么判刑的?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