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如何选?

一、征地拆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如何选?  当事人在选择维权程序时,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即便是行政复议失败了,仍然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的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实现维权目的。因此,行政复议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而言都有必要性。一般认为,通过行政复议进行维权的难度较大。行政复议的实质是让行政机关对某一事项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大多数行政机关不会轻易改变自己先前的决定。另外,申请复议的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而下级机关的行为一般都已经得到了上级机关的批准,维权难度相对更大。  “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通常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行政复议的提起时效相对而言较短,因此,如果想提起行政复议,一定要趁早。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行政诉讼中,一方主体是公民或者法人,而另一方主体是国家机关。  二、行政复议应当向哪些部门提出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其实是上级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管理行为。  在以往的行政复议中,一些复议机关为了逃避履行法定职责,通常会对复议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导致行政复议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它真正的作用,而在《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对于复议维持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将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共同列为共同被告,对于复议改变结果的案件,当事人对复议改变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选择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对于复议不作为的案件,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行政机关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标准是什么?
      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标准是什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


·有哪些受伤是不属于工伤范围?
      有哪些受伤是不属于工伤范围?一、有哪些受伤是不属于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交强险最好赔偿多少钱?
      一、交强险最好赔偿多少钱?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什么是误工费
      什么是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


·刑事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刑事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一、刑事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适用刑事指定辩护的情形主要有:(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


·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要出资吗?
      一、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要出资吗?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要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杭州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有哪些?
      国家很多政策都是在变化的,目的是顺应时代的发展,如今有些消息称,经济适用房将来可能不允许买卖,导致经济适用房房主有了转商品房的想法,杭州也不......


·协议见证人要几个人才有效
      协议见证人要几个人才有效?协议可以没有见证人,合同并没有要求必须要见证人签字的。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6-2017年合肥征地拆迁新政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


·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的区别是什么说起来,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都是针对合同当中的一些问题而制定的法规。在某些情况下,两者虽然是可以同时履行的,但......


·人身伤害案打官司的程序
      人身伤害案打官司的程序人身伤害案打官司的程序如下:1、立案,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要求交纳诉讼费,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是为立案。2、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