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房产遗嘱变更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吗?
老人房产遗嘱变更不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遗嘱人可以通过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自己的行为,变更或者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虽然没有另立新的遗嘱,但是其用与原立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自己的行为,也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原立的遗嘱。比如,遗嘱人订立一份遗嘱,将自己所有的五间瓦房归其弟继承。可是后来,遗嘱人将这五间瓦房中的三间出卖给了他人,这种情况就应当视为遗嘱人变更了自己原立的遗嘱;如果遗嘱人将这五间瓦房全部出卖给了他人,则应视为遗嘱人撤销了原立的遗嘱。即使实践中有的遗嘱人在定立遗嘱后,因忘记了自己已经订立遗嘱,而作出了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也同样应当视为其变更或者撤销了原立的遗嘱。当然这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的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这一规定也同样明确了遗嘱人可以用自己与遗嘱意思表示相抵触的行为来变更或者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二、遗嘱无效的九种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子女不能想当然的觉得父母现在所有的财产将来都必须要留给自己,有些子女甚至不理解父母把财产无偿捐献给国家的这种行为,在部分子女眼中会觉得父母这样的做法简直近乎于疯狂,就像是父母要更改遗嘱的话,子女本身就没有发言权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指哪些人
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指哪些人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
·众所周知
众所周知,一段破碎的婚姻最终只能走向离婚的结局。离婚一般都有相关的办理流程。双方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的方式,起诉离婚也是一种方法。但是无论用哪种......
·供热违约金违法的比例是多少?
供热违约金违法的比例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
·离婚时小孩抚养费的标准有好多离婚后
离婚时小孩抚养费的标准有好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员工没办入职要工资的办法
员工没办入职要工资的办法员工与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这受法律保护的。若协商不成,员工可以收集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证人证言等,向劳动行政......
·被追尾事故责任该怎么划分
被追尾事故责任该怎么划分一、被追尾事故责任该怎么划分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
·预埋管道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有哪些
预埋管道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有哪些工程的质量问题频发,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并且容易造成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和谐。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
·借款人能要求延长借款的期限吗
在借款活动中,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也是常有的,而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一般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不同的解决方案,比如:允不允许对方延期还款......
·串通投标罪已批捕3个月什么时候判决?
一、串通投标罪已批捕3个月什么时候判决?批捕后还需要经过几个阶段的审理,一般批捕之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是两个月,但是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延迟侦查......
·要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要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是什么,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专门由企业作为投保人的保险,是为了在企业发生因工业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