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遗嘱公证有关司法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一、遗嘱公证有关司法鉴定的材料有哪些?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2、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丧偶证明等);3、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4、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如下: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在具体情况下,遗嘱人所立下的遗嘱在公证后可以具备法律效力,但普通的遗嘱如果在相关条件符合,且见证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经济补偿吗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未满十八工伤不能报吗,有哪些规定
      未满十八工伤不能报吗,有哪些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员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禁止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但已满16周......


·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办法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办法是怎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


·我们知道,酒驾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而醉驾则更为危险,更容易
      我们知道,酒驾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而醉驾则更为危险,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我国对于醉驾行为是持严厉打击的态度的,醉驾当事人会被处以一定的......


·仲裁的裁决是否为最终判决?
      仲裁的裁决是否为最终判决?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在仲裁结束后,仲裁员的裁定是......


·遗嘱怎样写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怎样写能够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


·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书无偿使用是指什么
      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书无偿使用是指什么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书无偿使用是指房屋提供方和房屋使用方在友好自愿的基础上就关于房屋无偿使用事宜上协商一致的......


·二手房网签后可以撤销吗?
      二手房网签后可以撤销吗二手房网签后是否能撤销,要看买卖双方协商结果,如果买卖双方协商后可以撤销,那可以携带相关资料进行二手房网签撤销;如果买......


·江苏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是比较重要的,水上交通也不例外。很多重大交通事故都是因为当事人不了解如何处理相关情况而将轻微的事故变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为了......


·一、交通事故人伤康复期限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人伤康复期限是多久?这个并没有具体规定,看受害人康复的情况而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


·怎样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区分是什么?
      怎样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区分是什么?1、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人格与名誉;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是是妇女的性的羞耻心和性自由权。对性的自由权与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