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4、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6、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方是有权提出合同解除的,但是如果在租赁期限还未届满,承租方也无过错或者是违约的情形直线,如果出租方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通常起诉离婚多久可以判离
      生活中,一方要是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话,需要注意一点此时即使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但也不代表就一定可以离婚成功,而只有法官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才......


·发生疾病抢救48小时不算工伤?
      发生疾病抢救48小时不算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


·一、房屋买卖合同附加协议内容怎样?
      一、房屋买卖合同附加协议内容怎样?1、交易房屋基本状况,具体包括房屋位置、面积、产权证号、产权人、共有权人等。2、房屋产权状况说明,要求卖方书面......


·现在很多人离婚后子女都会交由一方抚养
      现在很多人离婚后子女都会交由一方抚养,另一方选择支付抚养费,但是当未抚养一方选择了再婚,生活压力明显增大后,这个时候可以要求抚养费减少吗?下面......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是什么?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是什么单位在日常生活当中,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做到有责必究,这样才能确保工程质量的优秀。也就是说如果工程质量出现了一些......


·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
      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一、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店面共同经营协议是怎样的?
      店面共同经营协议是怎样的?一、店面共同经营协议是怎样的?合伙开店铺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


·如何获取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如何获取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一、质权优先受偿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得以实现:1、是质权的实行;2、是质物的预先变价。由于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本身......


·检察院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赔偿计算
      赔偿计算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