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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动拆迁安置补偿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公租房动拆迁安置补偿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一、公租房动拆迁安置补偿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1、公租房拆迁安置利益如何获得
  
    2、公租房拆迁安置利益如何分配
  
    3、公租房补偿安置协议由谁来签
  
    4、特殊情况下公租房的承租人如何变更
  
    二、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标准
  
    1、公租房按私有产权房的90%补偿。
  
    2、被拆迁人若为无房户且面积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较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围内多出原居住面积的免费得到。
  
    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数额确定。
  
    4、若是父母的名下的公租房,其儿子在别处有商品房不影响父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相关法律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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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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