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法条是由民法还是刑法规定的?
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法条是由民法规定的,具体的规定如下:
1、《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出现,突破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了合同外第三人对合同内容的继受义务。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势必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因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而区别。出租人与受让人除发生标的物所有权人地位的改变,受让人也能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概括承受,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虽不终止,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在原租赁合同上发生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及对抗效力
通俗地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房屋有租赁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内,买卖关系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新房主无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约定到期时,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对于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做的其他约定,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也一并遵循。
2、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受让人从出租人(原所有人)处购买了租赁物而成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让人必须承受原所有人的出租人地位,承受原所有人在租赁物让与前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承租人产生法定继承性的租赁关系。一般而言,受让人在受让租赁物时即享受以下权利:①租金请求权。此租金请求权以受让人受让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承租人并未交付剩余租期租金为前提。②返还租赁物的请求。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受让人受让租赁物,即负担以下义务:
①保持租赁物使用状态的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在于将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且并非仅以消极的不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办条件,而须在租赁期限内积极地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由于受让人继承了出租人的地位,在租赁关系存续中,若租赁物出现损害或瑕疵致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时,受让人便负有保持租赁物合于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
②维修义务。租赁关系存续中,租赁物遭到毁损,为保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状态,在维修有必要和可能情况下,受让人应当予以维修。
③妨害除去的义务。与维修义务基于同一事由,为保持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在租赁物出现妨害或有妨害预兆时,受让人须尽力除去或防止其发生。
④瑕疵担保的义务。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为目的,使出租方负瑕疵担保责任能有效促成此目的的实现,也是租赁权物权化的一个表现。
⑤履行原租赁合同所订的其它义务。买卖不破租赁在法律上使受让人强行承受出租人的地位,受让人须履行原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例如关于原租赁合同之租期的有无和长短,依原约定,受让人无单方面变更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抵押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之中,都或多或少的有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对于租客,只要确定在租赁不动产之前,房屋并没有被担保,或者是没有被抵押,此时在租赁期间,即使不动产的所有者,想要变更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也不会破坏房屋租赁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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