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租店面签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一、租店面签合同违约金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二、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法律上对于违约金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认定,如果合同上没有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处理,如果双方都违约金的标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过失犯罪能办保安证吗
      过失犯罪能办保安证吗能。考保安证是没有犯罪记录要求的,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


·一、没签劳动合同我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没签劳动合同我可以随时辞职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
      计件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案件类别:(元/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


·房屋网签不备案应该怎么办
      可以投诉或者诉讼的方式来处理,网签和备案的共同作用都是为了杜绝一房多卖的现象,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不具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仅仅为了实现备......


·工伤索赔有哪些程序
      生活中处处有意外,未来的事情是没人能够预测的,所以即便劳动者们在工作的过程中小心、谨慎,但有时候仍然不能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那么,根据我国《......


·棚户区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棚户区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关于土地使用法中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土地使用法中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我国《城镇......


·在工地脑出血要赔偿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


·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有哪几种
      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有哪几种(一)疏忽大意的过失1、疏忽大意过失的定义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


·手术感染细菌是医疗过错吗,认定标准是什么?
      手术感染细菌是医疗过错吗,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一、手术感染是否为医疗事故如果是发生在手术后的感染症状,最大的可能就是由于手术时,消毒处理不......


·名誉权是指的什么意思?
      名誉权是指的什么意思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